罚款1.5万元!苍南县潼康药店销售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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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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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待售区上发现有3瓶尼群地平片已超过有效期限,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药品养护、销售等相关记录系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在扣的尼群地平片3瓶;2、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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