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双龙彩印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以罚款5.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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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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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龙港市双龙彩印厂(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15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彩虹大道*********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元整(¥56,8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至指定银行账户。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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