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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7月13日,王某合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另查明,2018年03月22日王某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苍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壹仟元罚款的处罚。综上,王某合的行为已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王某合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合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王某合已满七十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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