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的未经登记从事物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2025年7月8日,被处罚人黄某某未经登记且在浙江省龙港市产业大道88号门口旁边收揽并托运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酒包装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