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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存放该经营场所内的咨询室(二)的柜台上的4袋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失效日期:2025.12.02)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系上家医疗机构(现已注销)留存下来的,据当事人陈述,该医疗器械购进单价为12元/袋(参考其他单位购进价格),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医疗器械无使用记录。另,当事人存放在该经营场所内的茶水间冰箱内的注射用玻璃酸酶(规格:1500单位;批号:D240833)、注射用玻璃酸酶(规格:150单位*5盒;批号:2502001)各1盒,其中注射用玻璃酸酶(规格:150单位*5盒;批号:2502001)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该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系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从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325元/盒,经执法人员核查该药品的购进票据真实有效,故该药品注射用玻璃酸酶(规格:150单位*5盒;批号:2502001)无违法行为已解除扣押,同时归还当事人。注射用玻璃酸酶(规格:1500单位;批号:D240833)则始终无法提供合法购进票据,该药品购进价格为400元/盒(参考其他单位购进价格),本案货值金额共计448元。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的核查,涉案医疗器械和药品无使用记录,且扣押数量就是购进数量,故本案无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非法途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具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被扣押的医疗器械4袋;二、罚款人民币18000元,上缴财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非法途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1盒;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药品1盒、医疗器械4袋;二、处罚款共计38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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