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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苍xxxx的摊贩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以下产品:1、NIKE鞋子,数量:20双;2、LINING鞋子,数量:28双。以上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索证索票或注册商标相关材料,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经查明: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在明知NIKE鞋子、LINING鞋子生产时未取得相关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从xxxx一商家处以16元/双购进假冒的NIKE鞋子30双、以14元/双购进假冒的LINING鞋子30双,并将以上产品运至宜山以55元/双的价格进行摆摊销售。2026年04月09日我局依法查获时,已销售NIKE鞋子10双、LINING鞋子2双。2026年4月24日,xxx司出具《鉴定证明》,该NIKE鞋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6年4月15日,xxx司出具《鉴定报告》,该LINING鞋子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本案违法经营额3300元,违法所得472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扣押的NIKE鞋子20双、LINING鞋子28双,没收违法所得472元;二、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472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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