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龙港赵某某运输“贵州茅台酒盒包材”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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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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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7日晚,被处罚人赵某某受他人委托在浙江省龙港市内运输印有“贵州茅台酒MOUTAI”商标字样的酒盒包材,经鉴定运输的包材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加工或者授权生产加工运输的产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运输侵权的酒盒包装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被依法扣押的产品(贵州茅台酒MOUTAI”商标字样的酒盒包材)共2412个;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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