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8.6万元!钱库某某印业违法印刷酒制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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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8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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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4月9日,我局行政执法队根据线索对位于苍南县钱库镇钱库大道105号(厂房第1幢、2幢一层东首)的温州市星光印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检查该公司与客户陈某某业务往来情况。该客户曾委托该公司印刷过“军台”、“备战”等白酒包材,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印刷加工委托手续。经查,2025年2月起,当事人接受客户陈某某的委托,为其印制“军台”、“备战”等14款白酒包装材料。其中,印制备战系列酒包装(含手提袋、纸箱)共13个批次,印制纸箱57330张(个)金额3760元,手提袋63540张(个),金额5250元;和平饭店酒手提袋、酒盒1852张(个),金额1100元;中司驻京办事处7个批次,其中酒盒18540张(个)、手提袋17330张(个)、纸精6630张(个),金额3850元;涛台茅台镇原浆酒手提袋780张(个)、金额500元;因此当事人广告费为1446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上述广告内容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没收广告费14460元,并处罚款72300元,合计86760元,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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