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渔对象
凡浙江籍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除钓具作业渔船和经批准实施专项捕捞的渔船外,均须按照本通告要求,按期返回船籍港休渔。
二、休渔要求
所有应休渔船必须在2026年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落实“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管控要求。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回港渔船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休渔渔船档案。
凡在异地作业或停泊的浙江籍渔船,船东(船长)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组织返航,确保按期返回船籍港。返航途中须严格遵守航行安全规定,保持通讯畅通,主动避让商船航路,服从渔业主管部门指挥调度。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期返回船籍港休渔及违反休渔规定擅自离港出海从事非法捕捞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各涉海涉渔乡镇(街道)、渔业村(公司)应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将本通告告知所辖渔船船东(船长),督促渔船按时返港休渔。
广大渔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主动配合做好休渔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海洋伏季休渔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