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新规来了!6月1日全国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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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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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近日正式发布

《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GA/T 2372-2026)

新规将于6月1日全国落地执行


从此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

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

三维立体判定

只要满足任一条件

就算疲劳驾驶

覆盖全车型驾驶人

尤其强化了客运车辆的监管要求

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交通违法行为查处

提供了明确的量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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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a)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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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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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

注: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a) 通过监测设备监测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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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s以上的行为。


  b)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


  c)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1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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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的实施,标志着疲劳驾驶监管进入“精准化、全维度”时代。对驾驶人而言,合规驾驶不仅是规避处罚的前提,更是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明确的认定标准与取证方式,能更高效地打击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来源/公安部、国家应急科普宣传

编辑 一审/余力文

二审/王木记 范呈祥
三审/李甫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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