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10月二手转入一台”CellLight PlatinumI”仪器,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购进的仪器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1台标注产品名称为”CellLight PlatinumI”的强脉冲光治疗仪;2.处以罚款22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