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未取得相关药品厂家生产药品外包装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烫金工艺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烫印至药品包装盒上,加工假药盒的数量为307950个,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755元。另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3月未经登记变更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烫金工艺将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烫印至假药包装盒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未经登记变更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15日内改正未经登记擅自变更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同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755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