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匠包装员工卢某某生产假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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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2-9 09: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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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被处罚人温州大匠包装有限公司临时员工卢东东明知林昌建印制的药品包装盒系用于包装假药,仍与其对接印刷订单。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构成故意为生产假药提供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合计10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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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广场舞 发表于 2026-3-1 17:02: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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