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龙港市天裕足浴店(个体工商户)安排10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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