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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1月,当事人苍南县青宏塑料制品厂及陈某某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制作三丽鸥泡泡贴产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苍南县青宏塑料制品厂及陈某某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苍南县青宏塑料制品厂存在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符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注册地址未及时办理变更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青宏塑料制品厂及陈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青宏塑料制品厂改正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涉案侵权产品(1.泡泡贴三丽鸥(未做3000张);2.泡泡贴三丽鸥(已做500张);3.泡泡贴三丽鸥(未做11500张);4.泡泡贴三丽鸥(未做,200张);5.模具1个);二、对苍南县青宏塑料制品厂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财政;三、对陈某某处以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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