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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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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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严查车辆非法改装、加装、篡改参数等违法行为,从源头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守护群众出行安全,即日起,龙港公安交管部门在全市启动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违法整治情形

1.速度改装类:擅自拆除、屏蔽、篡改车辆限速装置,通过解码、刷机、更换控制器等方式突破车辆最高限速,实现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2.电池改装类:擅自更换大容量、高电压非标蓄电池,私自加装电池组、外接电池托架,改造电池槽盒,违规改装电气线路、接口,私拉乱接充电线路的违法行为。

3.车身改装类:擅自改装车辆车架、车身结构、车轮尺寸,更换大功率电机,改变车辆原厂外观、尺寸、重量等参数的违法行为。

4.违规加装类:私自加装车篷、挡风被、超长脚踏板、置物架、灯光设备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附属装置的违法行为。

5.其他违规行为:电动自行车维修门店、流动摊点非法提供改装服务,私自组装、拼装非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废旧电池、配件进行二次改装加工,以及驾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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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加装、改装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降低车辆安全稳定性,无异于给自己的出行装上“定时炸弹”请广大车主开展车辆自查,主动整改非法改装问题。所有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经营主体开展自查自纠,主动停止非法改装服务,自行清理改装配件、工具,整改违规经营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人拒绝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车辆,在代为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装置后及时退还车辆。恢复限速装置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予以收缴。

来   源丨平安龙港  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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