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19日,苍南县消防救援局发现当事人苍南威咔网吧(普通合伙)同安路分店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苍南威咔网吧(普通合伙)同安路分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苍南农商银行各网点,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