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首例!谢某栽了

[复制链接]
发表于 昨天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181 评论: 0
来源:平安苍南

抛下一物,埋下一祸;

守住窗口,守住平安!

日前,苍南县公安局灵溪中心派出所

快速查处一起高空抛物案,

这也是苍南警方首次以“高空抛物”

为独立案由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


094700vn4frihai5z1z5h5.jpeg


7月12日上午6时许,灵溪中心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灵溪镇建兴东路的一幢民房里向楼下扔了一把菜刀。接报后,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现场勘查与走访调查,民警迅速锁定嫌疑人谢某。面对询问,谢某对高空抛掷菜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所幸当时受台风天气影响,路面行人较少,未造成人员伤亡。


094700e2do8b2z51v1blfv.jpeg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高空抛物”列为单独的治安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即使未造成人员财产损失,也可以进行处罚。谢某虽称其动机为防止自残,但其从建筑物高空抛掷菜刀的行为,客观上对楼下公共区域内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形成实质性安全隐患。目前,谢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 :高空抛物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广大居民应引以为戒,自觉杜绝此类危险行为,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评论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手机版|小黑屋|浙公网安备 33038302330605号|龙港论坛 |浙ICP备19040956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回复 列表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