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8万!平阳维佳娱乐有限公司无证经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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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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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02月10日至2026年03月04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1862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628元并处罚款40000元,合计罚没款58628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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