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6年02月10日至2026年03月04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可查清的违法所得为18628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628元并处罚款40000元,合计罚没款58628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