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八方印业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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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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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年3月10日、11日当事人温州市八方印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小包装印刷工业园区*幢*号实施了擅自兼营出版物印刷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停业整顿10天;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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