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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及前期初步调查对苏某某经营的苍南县某某美容店进行检查,查获当事人无证经营无中文标签日版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无证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3268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合计罚没款53268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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