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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至2025年5月期间,当事人龙港市大店村卫生室存在串换项目、超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结算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91568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53567.28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六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伍佰陆拾柒元贰角捌分整(¥53567.2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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