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至2025年期间,当事人承接他人提供的贵州涛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政商领袖酒(尊贵版)”“涛台茅乡国宾”“政礼茅酒壹号”酒盒印刷品印刷加工业务。其中印制的“政商领袖酒(尊贵版)“酒盒印刷品印有“京三十四处监制”等内容,“涛台茅乡国宾”“政礼茅酒壹号”酒盒印刷品印有“中国酿酒大师亲笔签名苏光辉”等虚假内容,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上述三种产品合计印制数量为36050张,金额为919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涛台茅乡国宾”“政礼茅酒壹号”酒盒印刷品上印有“中国酿酒大师亲笔签名苏光辉”的内容,在“政商领袖酒(尊贵版)”酒盒印刷品上印有“京三十四处监制”等虚假及易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及《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用9196元,处以罚款45980元,合计罚没款55176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