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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吴某某,驾驶证号3303************14,准驾车型:C1,于2026年05月15日20时13分驾驶号无号牌在龙港市白河路与象湖北路路口附近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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