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9万!温州巡航包装有限公司违法加工酒制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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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9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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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上半年一位名为陈某某的客户联系到当事人并向其提供1枚含“京总”商标标识的烫金板,和18000张40cmx45cm大小的空白无色酒盒纸,该客户将上述货物运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处委托其对该批次纸张进行烫金加工,要求在每张酒盒纸上单面烫制含上烫金板中的标识字样,当事人加工完后已交货;2025年11月29日,当事人受陈某某委托加工同样含“京总”商标标识的酒盒纸12000张,加工完后已交货;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受陈某某委托加工同样含“京总”商标标识的酒盒纸30000张,加工完后已交货。当事人与陈某某双方约定上述酒盒纸加工费为0.08元/张,共60000张酒盒纸,共计加工费用4800元,当事人在加工交货后已收取,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4800元。本案发生当日,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京总”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以及商标加工委托人陈某某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未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即承接印制的行为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属于违法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行为。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重作出如下处罚:一、给予警告;二、没收非法所得(加工费用)4800元;三、处以罚款(三倍)14400元,合计19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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