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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5日当事人温州道森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海西路*号实施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图书《小王子1》2400本、《小王子2》4000本、《白夜》1600本、《关于短暂的生命》400本、《伊万》1400本、《变形记》600本、《安妮》480本、《情感与理性)440本、《革命》600本、《善与恶》350本、《傲慢与偏见》810本;没收印刷品《忏悔录》20本;2.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TS720B型调速胶水机贰台;3.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执法部门: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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