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温州翎怡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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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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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2024年11月16日销售给三明市****有限公司的盒装纸巾产品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的盒装纸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2025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924.8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3949.8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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