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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于2024年3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街16弄12号一层擅自从事假药包装盒模切业务。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龙港市维青压痕厂模切假药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41元,合计罚没款110041,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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