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卢某某酒驾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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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24 11: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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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卢某某,驾驶证号3303*****x******59,准驾车型:无,于2026年03月20日17时40分驾驶浙C**83号普通摩托车在龙港市西城路泰兴路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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