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港市龙翔路1521-1523号一层的龙港潘凌口腔诊所实施检查,在其诊所诊室一右侧储物柜中查获过期的GAPADENT吸潮纸尖1盒。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案涉GAPADENT吸潮纸尖1盒;二,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执法部门: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18
△另据天眼查APP搜索显示:该医疗机构系私立民营企业 负责人为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