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苍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13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某某路某某号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壹万玖仟肆佰伍拾捌元捌角(¥1,619.458.80)。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