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腾蛟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