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龙港市福音大药房有限公司实施了超量开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26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8.9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罚款人民币贰拾捌元玖角整(¥28.9)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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