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巴曹社区育才路***-***号一层开展针灸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大名华龙针灸针70支、华夏针灸针500支;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元(¥1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