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法律界的“半桶屎”,虽然笔杆子耍得风生水起,法律知识也能装满一斗半车(如果斗和车都是迷你型号的话),但架不住天生一张笨嘴,反应速度堪比树懒参加百米赛跑,再加上年届六旬,脑回路偶尔会像老式拨号上网一样——加载中,请稍候……
可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个“战五渣”,居然把对方代理律师吓得瑟瑟发抖!事情是这样的:
眼看开庭日近在咫尺,就差临门一脚,我突然收到被告方丢来的《代理人资格异议书》——好家伙,这是要提前把我踢出战场啊!仔细一读,字里行间都写着:“求求了,别让这位‘半桶屎’上场,我们害怕!”
我捧着文件乐了半天,心想:“原来我的杀伤力不是靠嘴炮,而是靠‘存在即威慑’啊!”毕竟,谁能预料一个说话卡壳、法律条文背到一半会突然问“咦我刚才说到哪儿了”的选手,下一秒会掏出什么奇葩操作?
对方律师大概连夜做了噩梦:“万一他当庭背诵《法条吟唱版Rap》怎么办?”“万一他掏出一本《如何用废话打赢官司》的祖传秘籍怎么办?” 思来想去,还是先下手为强,试图用“资格异议”把我按死在原告席上。
可惜啊,他们低估了“半桶屎”的韧性——屎装得少,但晃起来动静大啊!最后法院大手一挥:“异议无效,这位选手虽然画风清奇,但合规合法,请双方继续较量。”
结局?当然是我迈着六亲不认的步伐走进法庭,用一份写得比对方律师头发还密的代理词,成功让全场陷入“这居然是个‘半桶屎’?”的沉思。至于对方律师抖没抖我不知道,反正我的笔杆子没抖——毕竟,半桶屎的终极奥义是:虽然装不满,但泼得准啊!
异议书全文如下:
民事诉讼代理资格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 罗小林、罗中赤)
被异议人: 原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公关部经理林元意)
异议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审查被异议人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裁定其不得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事实与理由1.被异议人凭短期聘用合同( 期限6个月) 主张代理资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要求的“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之实质要件。2.原告未提供被异议人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明劳动关系持续稳定的证据,无法认定其属于原告单位工作人员。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人代理资格存在重大瑕疵,可能损害诉讼程序公正性。
此外, 原告的授权委托书里面仅仅是罗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罗宏杰的签字。缺少罗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讨论同意委托的证明,因此,此行为属于罗宏杰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原告罗厝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授权委托行为,个人授权委托行为无效。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告一罗小林
被告二罗中赤
2025 年6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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