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林某某虚假宣传增高,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处罚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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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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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1月至2026年03月,苍南县德脊瑞门店存在对消费者宣传虚假物理增高行为,并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功效证明材料。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补办营业执照,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4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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