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构成故意为生产假药提供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合计105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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