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11月30日,邓某某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中环大厦第*幢*单元***室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且安排1名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24年11月16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中环大厦第*幢*单元***室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5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1、没收水光针仪1台,Elrvie Premier 1m//1Park*3,嗨体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1.5m//支*3,薇丽兰医用重组胶原蛋白凝胶1g/支*2,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1支,氨甲环酸注射液1支、Ex[ox(c*********m botulinum taxin type A)10支,零散药品8盒;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3、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