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资料图
当事人龙港市宜龙小吃店于2025年10月23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西城路399-401号实施了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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