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的规定填写1名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