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25年9月24日安排1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在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9月24日一年度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2个种类(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决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