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当事人龙港市董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向台州市昊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侵犯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完美+图形(商标注册号:30774903;国际分类:3;注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2020年04月07日至2030年04月06日)和图形(商标注册号:1332692;国际分类:3;注册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2019年11月14日至2029年11月13日)等2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完美芦荟胶,共计600盒(14元/盒),计货款8400元。至案发止,当事人在美团电子商务平台已售出184盒,销售金额3710.9元,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已售出261盒,销售金额共4968.64元,违法所得2449.54元。另假冒的完美芦荟胶系当事人从台州市昊昌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已提供进货凭证。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完美芦荟胶。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