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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龙港市镇前路362-365号一层龙港市建民副食品店 查获超过使用期限的大宝大宝SOD滋养手霜(升级版)化妆品2支。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大宝”大宝SOD滋养手霜(升级版)化妆品2支;二、没收违法所得7元,并处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07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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