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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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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X  

针对申请人吴 xx 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单位依法作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信访答复的合法性

申请人所诉的永三江信访字(2025)12x 号答复书,系我单位依法依规作出的程序性处理意见,并未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所反映的拆迁赔偿问题已进入司法程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我单位并无义务重复答复。申请人执意纠缠信访途径,实属滥用权利,浪费行政资源。  

二、关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

申请人声称其房屋系“合法建筑”,却刻意回避关键事实——该房屋涉及历史遗留违建问题,且所在区域属于政府依法征收范围。我单位在拆迁前已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公告、评估等,不存在所谓“伪造协议”行为。申请人援引的(2022)浙03行终35x 号、36x 号判决仅涉及程序瑕疵,并未否定征收行为的合法性。申请人以此为由反复纠缠,实属恶意曲解司法裁判。  

三、关于赔偿问题的狡辩

1. 关于赔偿决定书的撤销与重新作出
   申请人指责我单位“擅自撤销原赔偿决定书”,却绝口不提该决定书系因部分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调整而依法修正,恰恰体现了我单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负责态度。申请人声称“未协商”,却对多次沟通记录视而不见,纯属无理取闹。  

2. 关于法院审理的荒谬指控
  
   申请人妄称法院“配合街道拖延审判”,简直是对司法权威的恶意诋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审理期限受法律严格约束,岂容申请人信口雌黄?其所谓“300页证据难以应对”,更是荒唐——法律诉讼本就是证据博弈,难道街道提交详实证据反而有错?  

3. 关于“擅自打款”的恶意指控
  
   申请人银行卡信息系在合法程序中依法获取,赔偿款支付符合法定程序。其一边哭诉“未获赔偿”,一边又指责“擅自打款”,堪称当代版“既要又要”的典范!若真不认可赔偿金额,大可依法提存或退回,而非一边收款一边倒打一耙。  

四、关于申请人的真实意图

纵观申请人多年行为,其核心诉求并非“维权”,而是借诉讼、信访等手段漫天要价:  
- 对司法判决选择性引用,有利则捧、不利则骂;  
- 对行政程序断章取义,只提“权利”不谈义务;  
- 对赔偿标准胡搅蛮缠,企图以“弱势群体”身份博取超额利益。  

五、答辩意见
  
1. 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2. 我单位作出的信访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撤销事由;  
3. 申请人若对赔偿仍有异议,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非滥用行政复议程序。  

综上,恳请永嘉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此致  
永嘉县人民政府  

答辩人:永嘉县三江街道办事处  
2025年X月X日  

(附:证据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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