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龙港某艺校被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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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3 09: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温州
阅读: 4060 评论: 0

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于微信公共图片库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每个孩子都值得被守护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

我们从涉未成年人审判执行案件的

司法大数据中

梳理出如下的高频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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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频词背后都是怎样的故事?

来看法院如何以法之名

360°“未”你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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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小川(未成年人)在某艺术学校学习“下腰”动作时不慎受伤,导致脊髓损伤。鉴定机构认为,小川残疾与其下腰摔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五级残疾,外伤为主要原因(参与程度建议为60%-80%),定残后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龙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鉴定机构建议外伤参与程度为60%-80%,且无法排除受害人具有特殊特质等可能性原因,但被告某艺术学校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对舞蹈的安全防范、意外救助等应当有比常人更为专业、全面的认知,现有证据却无法证明其在小川受伤后采取了及时积极的救治措施。故法院酌情被告某艺术学校应承担的参与度为90%,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30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川在受伤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外培训机构练习舞蹈期间受伤,且被告作为专业的舞蹈艺术培训机构,其对舞蹈的风险有更多的了解,亦有更大的防范责任。

在此也提醒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作为专业培训机构,面对受教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进行教学活动时,应更规范、更谨慎、更细心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编写人:

龙港法院 黄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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